收費標準

新北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基準

 

一、依護理人員法第21條第1項規定,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之。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,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。

二、各項費用不得違反本收費標準表,若有特殊情況之收費,應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。

三、收費標準表如下:

 

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
長期照護費包含項目:
病房費、一般膳食費、洗衣費、醫師診察費
護理費:一般性照護
庶務費:一般行政庶務
管路照護費(耗材另計)
特殊護理費(耗材另計)
氧氣 50-200 元/日
日間照護
附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