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護理人員法第21條第1項規定,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之。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,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。
二、各項費用不得違反本收費標準表,若有特殊情況之收費,應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。
三、收費標準表如下:
| 收費項目 |
收費標準 |
長期照護費包含項目:
病房費、一般膳食費、洗衣費、醫師診察費
護理費:一般性照護
庶務費:一般行政庶務 |
- 四人房 45,000 元/月
- 五-六人房 42,000 元/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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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管路照護費(耗材另計) |
- 血糖測試 30 元/次
- 氣切管 3,000 元/月
- 鼻胃管 2,000 元/月
- 導尿管 2,000 元/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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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特殊護理費(耗材另計) |
- 傷口處置費上限 3,750元
- 造廔口護理 3,600 元/月
- 呼吸器照䕶 4,500-5,500 元/月(機器租金另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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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氧氣 |
200-300 元/日 |
| 日間照護 |
- 日托費:臨托 2,000 元/日
- 交通費:按往返計程車收費,自行接送者免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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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
- 耗材或醫療器材材料費:不得超過進價百分之一百十五
- 本表未列項目其收費不得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2倍為限。
- 以健保身份就診者,應依健保相關規定辦理。其費用(除部分負擔外)由健保合約機構依健保給付規定向健保局申請,不得重複收費。